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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交通类典型案例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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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交通类典型案例三则

2025-09-30 03:42:12

  2024年5月,王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孟某发生剐撞事故。事故导致孟某受伤,两车也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甲方)、王某(乙方)和孟某(丙方)三方共同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经三方协商,甲方赔偿丙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电动车维修费、手镯等损失,共计19250元。交强险赔偿在此次赔偿完毕后终结。本协议履行完毕后,若各方后续再发生治疗、评定伤残、死亡等任何损失,乙、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依约向孟某支付了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伤势程度的判断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鉴定而非普通认知可确定,原告伤情经鉴定确已构成十级伤残,赔偿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存在明显差距,赔偿协议中虽对此做了约定,但据此认定赔偿协议将包含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一次性处理显失公平,故伤残赔偿金相关事项应予撤销。

  关于精神抚慰金,双方签订协议时,原告的伤情已治愈,原告对自己花费的医疗费用及相应的误工费、护理费等预期损失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在此情况下,仍与被告签订该赔偿协议,视为原告对该部分的合理处分,故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基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民事合同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认定其合法有效。

  尽管和解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协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等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协议。一旦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协议签订时当事人是否充分了解自身伤情及各项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协议的达成是否真正基于平等自愿等。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一定要明确赔偿项目及具体计算依据。尤其要充分考虑后续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自身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等不确定因素。除伤情显著轻微的情况外,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全面、合理地主张各项损失赔偿,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023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与在道路上的被害人岑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岑某某不幸身亡,并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某村找其丈夫梁某某,随后李某某拨打了110、120电话,并与梁某某一同返回到事故现场。

  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岑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岑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车辆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2.57万余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关系到保障交通畅通和交通秩序,也关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更关系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抢救伤员、及时报案。

  具体到本案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是因害怕离开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晚上,受害人被撞后倒在马路中,如不得到及时救助,还有可能遭受二次碾压。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便即刻产生了保护现场、实施救助等法定义务。被告人李某某出于心理恐惧、人身安全等因素离开现场找人帮忙,即使未逃避可能面对的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但仍逃避了前述法定义务,也体现了其对生命权的漠视。被告人李某某在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离开现场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发生后,驾驶人保护现场、立即抢救伤员并及时报案是法定义务。交通肇事后出于心理恐惧、人身安全等因素离开现场找人帮忙,即使未逃避可能面对的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但也没有承担起保护现场、实施救助的法定义务,因此依旧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侥幸心理酿成更严重的后果。

  酒后驾车本就是违法行为,在肇事后找人“顶包”更是错上加错!一男子酒驾肇事致人死亡,后让父亲为其顶包,并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112万余元。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男子因犯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某保险公司损失人民币112万余元。

  202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豪与朋友聚餐,席间大量饮酒。聚餐结束后,李某豪不顾劝阻,执意驾驶自己的车辆回家。当晚11时左右,李某豪驾车行驶至市区某街区道路主干道时,因酒精作用导致反应迟钝,未能及时避让正在前方骑电动车的张某,将张某撞飞数米远,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豪意识到自己酒驾撞人后,担心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便立即打电话给其父亲李某国,请求其前来“顶包”。李某国赶到现场后,李某豪迅速逃离,并让父亲承认自己是驾驶员。李某国为了保护儿子,同意了这一请求,向赶到事故现场的交警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交警在现场对李某国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并未饮酒,使真正的肇事者李某豪侥幸躲过“一劫”。

  见公安机关对李某豪父亲为其“顶包”一事并未怀疑,李某豪胆子更大了,更是“名正言顺”地进行骗保,利用其父亲办理了保险理赔手续,成功骗取保险金额112万余元。正当李某豪为自己的“小计谋”得逞而庆幸时,公安机关的传唤却让他现回了原形。

  原来,公安机关通过该案件中的一些蛛丝马迹,顺藤摸瓜,使得李某豪这起酒后肇事逃逸后安排父亲为其顶包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在公安机关的讯问室里,面对铁一般的事实,李某豪最终承认了真正的肇事者就是其本人。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李某豪提起了公诉。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豪酒后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李某豪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李某豪对发生的交通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最终,法院对被告人李某豪以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豪退赔被害单位某保险公司损失人民币112万余元。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被告人李某豪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若无逃逸情节,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处罚,而李某豪肇事后指使其亲属“顶包”的行为,既是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也是妨害司法的行为,其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升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其顶包的亲属也将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在交通肇事逃逸后又继续以身试法,编造事故理由向保险公司骗取巨额保险金,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后,被告人最终面临十三年的牢狱生涯,可谓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豪的做法害人害己。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切莫因小失大,钻了法律的空子,任何试图挑战法律权威的人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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